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高法院
发布时间: 20140709
企业/自然人名称: 河南金星啤酒厂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170194848
案号: (2012)管法执字第01053号
立案时间: 20120912
企业法人姓名:张铁山
执行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省份:河南
执行依据文号:(2010)管民初字第1660元、(2011)郑民二终字第1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告刘建喜与被告河南金星啤酒厂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南金星啤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为原告刘建喜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三、被告河南金星啤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建喜支付1996年9月至2008年9月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全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 四、驳回原告刘建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金星啤酒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高法院
发布时间: 20140704
企业/自然人名称: 河南金星啤酒厂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170194848
案号: (2012)管法执字第01297号
立案时间: 20121121
企业法人姓名:张铁山
执行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省份:河南
执行依据文号:(2012)管民初字第352号、(2012)郑民二终字第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审: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金星啤酒厂向原告李飞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1500元;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待岗期间的工资112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金星啤酒厂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河南金星啤酒厂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金星啤酒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